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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啟動《關于建立涉性侵害違法犯罪人員從業限制制度的工作辦法(試行)》工作 法律法規 加入時間:2020-10-13 01:24 點擊:115 回首頁 |
10月12日,湖北省檢察院第九檢察部主任夏紅告訴記者,自8月我省出臺《關于建立涉性侵害違法犯罪人員從業限制制度的工作辦法(試行)》以來,各地陸續啟動該項工作。 截至目前,全省已排查1.3萬余名與未成年人密切接觸行業人員。其中,對于排查出的有性侵害違法犯罪記錄的人員,已建議相關部門依照《工作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根據工作部署,11月底前,全省將完成教育、醫療兩個行業在職人員排查工作。 涉性侵害違法犯罪人員從業限制,是指從事與未成年人密切接觸行業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對本單位擬錄用人員進行審查,發現擬錄用人員有性侵害違法犯罪記錄的,不得錄用;用人單位定期對本單位在職人員核查,一旦發現有性侵害違法犯罪記錄的,禁止其繼續從業。 與未成年人密切接觸行業包括: 具體職業則包含教師、培訓師、教練、保育員、醫生、保安、門衛、宿管員、駕駛員、保潔員、食堂工作人員等。 該工作辦法明確,省委政法委是涉性侵害違法犯罪人員從業限制制度的領導機關,負責統籌協調各會簽單位落實職責,并將落實情況納入平安建設(綜治工作)檢查考評。 八大類“與未成年人密切接觸行業” 省檢察院第九檢察部主任夏紅介紹,為貫徹未成年人特殊、優先保護原則, 加強對與未成年人密切接觸行業從業人員的管理,預防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的性侵害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以及相關的行業性法律法規等規定,結合湖北省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實際,我省制定《關于建立涉性侵害違法犯罪人員從業限制制度的工作辦法(試行)》。該工作辦法將“與未成年人密切接觸行業”細分作八大類—— (二)3歲以下幼兒托育機構及其他面向未成年人開展文化教育、職業技能培訓的機構; (三)面向未成年人開展文藝、體育培訓(訓練)的機構、文藝團體; (四)兒童福利院、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等兒童福利機構; (五)兒童醫院、婦幼保健機構及兒科門診、住院部等醫療機構或??崎T診; (六)青少年活動中心、少年宮、青少年科技館、少年兒童圖書館、兒童游樂場等向未成年人開放的文化、體育場所、場館; (七)面向未成年人開放的托管班(午、晚托班,寒、暑托班)、冬夏令營等臨時看護機構; (八)其他以未成年人為主要工作、服務對象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 省檢察院介紹,該辦法所稱“與未成年人密切接觸行業從業人員”,包括用人單位的教師、培訓師、教練、保育員、醫生等直接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工作人員,也包括行政工作人員,保安、門衛、宿管員、駕駛員、保潔員、食堂工作人員等,以及各級各類民辦學校的舉辦者、理事會或者董事會成員、監事等雖不直接負有特殊職責,但具有密切接觸未成年人工作便利的其他工作人員。 用人單位招募的志愿者、義工等,中小學、幼兒園的支教人員,兒童醫院、婦幼保健機構的支醫人員等,參照適用。 “性侵害違法犯罪記錄”具體包括哪些? 據介紹,該工作辦法所稱“性侵害違法犯罪記錄”,是指因以下違法犯罪行為被人民法院作出的有罪生效裁判、人民檢察院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第五項除外)或者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作出的不起訴決定、公安機關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等記錄: 2.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七條規定的猥褻,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等違法行為。 用人單位如何開展入職審查? 用人單位開展入職審查的,可以到公安派出所對擬錄用人員是否存在違法犯罪記錄進行查詢,公安派出所應當依法核查并在受理查詢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查詢結果告知用人單位,但是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條件的除外。 用人單位對于入職審查過程中獲取的他人違法犯罪記錄信息,應當承擔保密義務,不得用于其他用途,違規使用或者擴散泄密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來源:湖北日報記者周壽江、通訊員阮雪芹、劉怡廷 |